知識產權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概念
2020-07-16 14:25:03 閱讀(2048)
知識產權共有是指同一項知識財產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產權人,擁有人簡稱為共有人,各個共有人之間因為該共有知識產權形成共同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可以簡稱為共有關系。知識產權共有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按份共有,另一種情況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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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知識財產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在按份共有中,每個共有人對知識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基礎是份額,份額不同,權利和義務不同。但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額上,而是涵蓋知識財產的全部。
知識產權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對特定知識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一個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共同共有,往往依據共同的研發關系而產生。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我國《合同法》第340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此處的“共有”,應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物權法》第103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我國《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但不能以此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體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許可費用和轉讓費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識財產。一般情況下,由于知識財產的個人屬性,往往被認為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而在技術開發市場中,涉及到市場壟斷技術開發的時候,在簽署合作時,往往會附加知識產權附加條款,要求對所開發的技術或產品擁有共同所有權。如果在附加條款中對知識產權共有的合作模式含糊不清或考慮不周全,會為之后的利益分配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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