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權的意思及解釋
2022-03-23 14:15:21 閱讀(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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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的權的意思及解釋
專利權的權是權利的意思。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一)專利人身權:專利人身權主要是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另外,還有專利文件的修改權等。
(二)專利財產權: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占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即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件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征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3、轉讓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可以轉讓。”但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登記,經公告后轉讓合同才生效。
二、什么是專利權恢復手續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收到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處分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同時繳納恢復專利請求費;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當事人在請求恢復專利權利時,應當辦理相應手續,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例如,申請人因未繳納申請費,其專利申請被撤回后,在請求恢復其申請權的同時,還應當補繳規定的申請費。
三、專利權的終止情形
專利權終止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事項登記于專利登記薄,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終止后,其發明創造就成為公共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終止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事項登記于專利登記薄,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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